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教育的教育网校的审批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292号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一)教育网校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一方开办者应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另一方开办者必须是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审批成立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教学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
(二)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三)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管理制度等;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
(五)具有专职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具备相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等;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没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略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申请报告;
(二)基本情况介绍:开办机构性质和概况、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所办网校的名称、地点(包括邮编)、法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三)网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发展规划、预定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
(四)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场地证明、设备设施明细单、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证明;
(五)网络与信息的管理规章,安全、保密的管理规章和保障措施,用户管理制度;
(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力量、管理措施;
(七)网校的章程、股东协议书。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办理程序
受理 审核 实地勘察 批复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部门咨询电话:24538833 24538829
中心咨询电话:24538946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