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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十二章知识点:税务登记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10 08: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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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知识点】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①企业;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③个体工商户;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①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

②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

③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④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⑤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依法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4.开业税务登记程序

根据《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申请人情况,不再统一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和验资报告,可不进行实地核查。

税务登记表的种类(多选):

①内资企业;②分支机构;③个体经营;④其他单位(适用于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其他部门批准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⑤涉外企业。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新)

2016年1月1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新)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时间要求: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2.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多选)

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

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

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

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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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国、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

清税完毕后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新)。

(三)停业、复业登记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

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新)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新)。

3.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时,除提供《外管证》外,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新)。

4.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5.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多选):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税务登记证管理:

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正本要在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菅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六)非正常户处理

未按期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暂停其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发票使用。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例题·多选题】下列税收征管说法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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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国、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清税完毕后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B.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在恢复营业后再补缴应纳税款

C.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D.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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